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章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一十八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章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百一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六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