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一十一条
第六百一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
有法人资格;
有与所开展监测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工作场所、实验条件、设施、设备;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
有法人资格;
有与所开展监测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工作场所、实验条件、设施、设备;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