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六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一十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六百一十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贮存、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六百零九条 目录 第六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