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零三条

第六百零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放射性污染,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