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三十六条

第四百三十六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送所在地和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