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三十五条

第四百三十五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