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五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第三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