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
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
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