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排污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