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颁发排污许可证:

依法取得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区域、流域、海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等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