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省、市、县、乡依法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林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各级林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完善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能力,形成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生态安全防护体系,统筹推进生态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共享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共享。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