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