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省、市、县、乡依法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林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各级林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