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节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二节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一编第五章等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和人员,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益关系的,或者该技术单位未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未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 第一千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