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以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