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设施、设备,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设施、设备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以五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