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三章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节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三章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第二节 能源节约 第一千零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第一千零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一千零九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千零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千零六条 目录 第一千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