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一十条

第一千零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