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七条 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