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