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