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