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