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