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安静。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