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