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对有毒化学品必须严格登记和管理。对剧毒物品应当严加密封,防止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散漏。 对放射性物质、电磁波幅射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加防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