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有毒化学品必须严格登记和管理。对剧毒物品应当严加密封,防止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散漏。

对放射性物质、电磁波幅射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加防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