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三条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要积极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回收设施。劳动环境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