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