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