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