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