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