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