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