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