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