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