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的;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被引用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