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