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