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