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