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