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