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