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