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