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