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