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