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节 目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